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百事3娱乐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向百事3娱乐申請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
第三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本細則所稱剽竊,是指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的行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為自己論文的主題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註明出處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學位論文有剽竊行為🚈:
1、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製他人的成果🫗;
2、改變成果的類型,將他人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成果🔎;不改變成果的類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成果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成果;
3、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觀點構成自己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術論文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
4、引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觀點、方案🐲、資料🤾🏽♂️、數據、圖表等,不加註釋說明出處🧜🏽♀️。
(四)偽造數據的🤸🏿♀️,指在學位論文中偽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以及捏造事實✍️、偽造註釋等行為。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學位申請人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具體要求為:
(一)指導教師應在學位申請人入學時,作為必修環節,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培養學位申請人嚴謹的治學態度和求實的科學精神🍏;
(二)指導教師應定期組織學位申請人參加學術研討活動🙋🏻♂️,了解其學位論文工作進展情況;
(三)指導教師根據培養方案和學校有關規定認真審閱學位申請人開題報告🧑🏻🦼➡️🧑🏿🏭,確保開題工作質量💅🏽,同時把握開題工作進度,把好學位申請人員開題報告關;
(四)指導教師認真對待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環節😼,對未按時完成研究內容或未按時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的論文,要督促學位申請人加快進度😞,對存在問題較嚴重的論文,要及時調整方案🧎,做出適當處理🌰;
(五)指導教師在答辯環節要對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的全部內容進行認真審閱🧎🏻♀️,並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對不符合要求的論文,不予推薦參加論文答辯🏄;
(六)指導教師要把好學術論文質量關👼🏽,認真審閱學位申請人擬投寄的學術論文,保證論文研究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杜絕編造研究成果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發生。
第六條各學院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製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四章調查和處理機構及程序
第七條上海電力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統籌負責全校各級各類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研究生處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教務處負責本科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成人教育學院負責成人教育學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各學院負責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調查。
第八條通過論文抽樣檢查、專家評審💀、論文答辯、他人舉報等方式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由學院負責組織對學位申請人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和認定。
第九條接到舉報或抽查初步認定學位申請人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時,學院根據需要組成不少於3人的調查小組🏄🏻♂️👩❤️👨。與當事學生存在利害關系或關系密切的教師不得參加調查小組🙂↕️。
第十條調查小組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謹的原則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必要時調查小組應當通知被檢舉人前來回答調查小組為認定是否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而提出的各種質詢問題🧔🏽。當事人不參加質詢或不回答質詢問題的🧑🔧♘,專家組可以根據相關材料直接認定🚵🏽♂️,並向學院提交調查報告和認定結論🚼。學院對調查小組的調查認定結果進行審核👨🦯,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書面查實報告和初步處理意見(內容應當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主要事實與證據和處理意見),並提交全部證據材料。
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生可以通過提供書面意見和證據的方式進行申辯說明,但不得妨礙所在學院調查小組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具體查實行動。在調查認定時💅🏻,被調查學生的導師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予回避。
第十一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學院認定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十二條學位申請人如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疑義🥠,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集相關部門組織復審的認定工作🤦🏿♀️,並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第五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十三條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學校將向社會公布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為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於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條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條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核減相關學科🚙、專業招生計劃📒,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𓀋,並給予其主管領導相應的處分。
第十七條對學位申請人、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電力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上海電力學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