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力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上海電力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校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促進學校學術發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滬教委法〔20144號)文件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令第35號〔2014〕),結合百事3娱乐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上海電力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駛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學校應當充分發揮校學術委員會在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科建設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製、製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校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校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組成

第五條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253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實體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青年教授應有一定比例。

第六條校學術委員會授權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根據各專門委員會章程承擔教學指導、學位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七條各實體二級學院(部)可設立院(部)學術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各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10人,且應為單數。

第八條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幹常設性或臨時性分委會、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代表校學術委員會處理相關業務的學術問題。

第九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公認的學術成果及較高的學術影響力;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善於聽取意見,能正常履行職責,並積極參與學科專業建設等各項學術議事。

第十條學校將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來合理確定及分配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名額,保證其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通過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等方式產生,最終報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或校長提名,也可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秘書長1人。

第十一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製,任期一般可為4年,委員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十二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三條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研處(學科辦)。校學術委員會及其秘書處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校學術委員會秘書長負責校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當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按本章程第九條~第十一條辦法補選。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四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

(二)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下列事務,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由校學術委員會做出決定:

(一)學科與專業建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製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晉升與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校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章程,二級學院(部)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七條 學校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校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授予榮譽學位人選。

(二)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社會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校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明確提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四章運行製度

第二十條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對於不需要校學術委員會做出決定的審議和咨詢類事項,會議形式可以是通過電子郵件征求委員意見。

第二十一條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二條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回避。

第二十三條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二十四條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五條校學術委員應當建立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視情況需要,可將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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