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3平台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學校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於在學業成績、社會實踐、科技創新、誌願服務、校園文化、社會工作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本校學生或集體,學校依據本辦法授予其榮譽。
第三條 “優秀學生”、“先進班集體”等榮譽評選面向具有本校正式學籍的在校本科生、全日製研究生、本校正式成立的行政班級。“優秀團員”、“五四特色團組織”等榮譽評選面向團組織關系在本校且具有正式學籍的在校本科生及本科生團支部。
第四條 學校對各項榮譽的評審遵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獎勵種類
第五條 學校設立如下若幹先進個人獎項:
1.優秀學生;
2.優秀學生標兵;
3.優秀學生幹部;
4.優秀學生幹部標兵;
5.優秀團員;
6.優秀團員標兵;
7.優秀團幹部;
8.優秀團幹部標兵。
第六條 學校設立如下若幹先進集體獎項:
1.先進班集體;
2.五四特色團組織;
3.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
三、評審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校黨委主管領導任主任,團委、學生處、研究生院等部門有關負責同誌及各學院黨委分管領導任委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秘書長。辦公室設在校團委,具體負責學生獎勵的評審工作;秘書長由校團委書記擔任。
第八條 校內相關部門及二級學院成立學生評審小組。各學院評審小組由學院黨組織分管領導任組長,評審小組由學院團委書記、輔導員等人員組成;其它相關部門聯合評審小組由校團委書記任組長,評審小組由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四、評選條件和程序
(一)“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優秀學生”評選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利用“學習強國”、“青年大學習”等平臺強化政治理論學習,政治素質過硬;
2.學習成績優異。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本科生評選啟動前一學期專業排名達到前30%、無掛科記錄,本科三、四年級通過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研究生評選啟動前一學期專業成績優異、無掛科記錄,或科研能力突出,並且通過大學英語六級(CET-6)考試。
3.模範作用突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社會工作,積極參與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第二課堂活動,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在大學生創新創業競賽、社會實踐、誌願服務、校園文化等方面表現積極。征兵入伍學生、入選西部計劃誌願者等,在正式入選後授予“優秀學生”稱號, 不占學院名額。
第十條 “優秀學生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款;
2.曾獲“優秀學生”榮譽稱號;
3.在各類競賽、社會實踐、誌願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本人或帶領的團隊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
4.積極參加學校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在各方面均能起模範帶頭作用,在學生中間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和較高的威信。
第十一條 “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學生總數的4%、2‰核定各二級學院“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名額;
2.各班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優秀學生”,經所在學院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優秀學生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由校團委組織答辯評審。名單由校團委審核後,報學校評審委員會批準,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公布。
(二)“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條 “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利用“學習強國”、“青年大學習”等平臺強化政治理論學習,政治素質過硬;
2.學生工作突出。擔任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各二級學院學生會、班委會及其它相關學生組織主要幹部、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在各項學生工作中積極努力,為學校第二課堂活動作出積極貢獻;
3.學習成績優良。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具備良好的學習習慣,自覺完成學習任務,能處理好學習與工作的關系,本科生評選啟動前一學期專業排名達到前30%、無掛科記錄。研究生評選啟動前一學期專業成績優異、無掛科記錄,或科研能力突出。
第十三條 “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條款;
2.積極帶頭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良好的道德品質;
3.本人曾獲“優秀學生幹部”等校級以上榮譽;
4.學生工作中起到骨幹帶頭作用,富有開拓創新精神,在自己負責的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帶領所在部門、班級、或其它學生團隊取得校級及以上榮譽,為學校第二課堂育人作出重大貢獻。
第十四條 “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學生總數的2%、1‰核定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各二級學院學生會及其它相關學生組織的“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名額;
2.“優秀學生幹部”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優秀學生幹部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由校團委組織答辯評審。名單由校團委審核後,報學校評審委員會批準,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公布。
(三)“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五條 “優秀團員”評選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利用“學習強國”、“青年大學習”等平臺強化政治理論學習,政治素質過硬;
2.自覺遵守團的章程。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積極履行團員各項義務,按時繳納團費,較好地完成團組織交給的各項工作,積極參加“三會兩課一製”和主題團日活動;
3.學習成績優異。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評選啟動前一學期專業排名達到前30%、無掛科記錄;
4.模範作用突出。積極進取,自強自立,團結同誌,樂於助人,積極參加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在大學生創新創業競賽、社會實踐、誌願服務、校園文體等第二課堂活動中表現積極。
第十六條 “優秀團員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條款;
2.曾獲“優秀團員”榮譽稱號;
3.在創新創業競賽、社會實踐、誌願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本人或帶領的團隊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
4.積極參加團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和較高的威信,在團員青年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七條 “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團員總數的4%、2‰核定各二級學院“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名額;
2.各團支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優秀團員”,經所在學院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優秀團員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由校團委組織答辯評審。名單由校團委審核後,報學校評審委員會批準,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公布。
(四)“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 “優秀團幹部”評選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認真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道德品質優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帶頭形成良好校園風氣;
2.工作能力過硬。在校團委、學院團委、團支部中擔任某一職務,在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推進校、院團委各項工作任務,思路開拓,工作務實。堅持圍繞學校、學院重點工作和青年需求開展工作,積極探索創新,具有一定的群眾威信,在團的工作崗位上取得一定成績;
3.學習成績優良。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具備良好的學習習慣,自覺完成學習任務,能處理好學習與工作的關系,評選啟動前一學期專業排名達到前30%、無掛科記錄。
第十九條 “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條款;
2.積極帶頭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良好的道德品質;
3.曾獲“優秀團幹部”等校級及以上榮譽稱號;
4.團工作中起到骨幹帶頭作用,富有開拓創新精神,在自己負責的共青團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帶領所在團委、部門、支部取得校級及以上榮譽,為學校第二課堂活動作出重大貢獻。
第二十條 “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學校團員總數的2%、1‰核定校、院兩級團委 “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名額;
2.“優秀團幹部”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優秀團幹部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由校團委組織答辯評審。名單由校團委審核後,報學校評審委員會批準,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公布。
(五)“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件
1.班委組織健全。班委由班級成員民主選舉產生,每年換屆選舉一次,有政治堅定、團結協作、以身作則、聯系同學的班級領導核心,班級凝聚力強,班級中的學生幹部、學生黨員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2.班風積極上進。班級成員思想上進,都能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沒有嚴重違紀現象,班級成員沒有受過校級處分,班級成員認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以積極的姿態投入到爭創文明班級等活動中,同學間團結友愛,互相幫助,關系融洽;
3.班級學風良好。全班同學學習勤奮,學風嚴謹、優良,做到無遲到、早退和曠課現象,班級學習氛圍濃厚,平均成績突出,且班級中無考試作弊、學術不端等違規違紀現象;
4.活動開展良好。班級積極開展第二課堂活動,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班級活動,參加理論學習、文明共建、社會實踐、誌願服務等形式多樣的第二課堂活動,呈現出良好的整體素質。
第二十二條 “先進班集體”評選程序
1.各學院先進班集體的評定比例為不超過班級總數的15%。
2.由班級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評審小組評審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名單由校團委審核後,報學校評審委員會批準,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公布。
(六)“五四特色團組織”“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五四特色團組織”評選條件
在班子建設好、主題活動好、組織建設好、資源整合好的某一方面成效比較突出,形成工作特色,並對全校團的基層組織建設具有指導意義和推廣價值。具體要求參閱《百事3平台 “五四特色團組織”評選標準》。
第二十四條 “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評選條件
在班子建設好、主題活動好、組織建設好、資源整合好等四方面成效好,形成工作特色,並對全校團的基層組織建設具有指導意義和推廣價值。具體要求參閱《百事3平台 “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評選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五四特色團組織”、“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每年組織開展爭創“五四特色團組織”和“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活動。每年5月進行 “五四特色團組織”和“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爭創單位的申報,11-12月進行互評互訪,次年4月進行創建總結評比;
2.每年“五四特色團組織”、“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在前一年申報且獲得創建資格的單位中進行評選表彰;“五四紅旗團組織” 申報前提為獲得過“五四特色團組織”稱號;“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在當年“五四紅旗團組織”中產生,不再另行申報;
3.“五四特色團組織”由學院團委組織評選,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由校團委組織評選。名單由校團委審核後,報學校評審委員會批準,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公布。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授予“先進班集體”獲得單位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
第二十八條 授予 “五四特色團組織”“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獲得單位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在全校範圍宣傳報道獲獎單位的先進事跡,並由學校推薦參加上海市和全國相應榮譽的評選活動。
第二十九條 “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先進班集體”於每年11月進行評選,“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於每年4月進行評選,“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 “五四特色團組織”每年5月進行申報創建,次年4月評選。每年“五四”青年節期間進行表彰,特殊情況依實際而定。
第三十條 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取消其評獎資格。
第三十一條 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