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3平台研究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2023年9月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管理,保護學校和研究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百事3娱乐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百事3娱乐在籍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各項管理製度的行為。對違紀情節輕微、尚不足按本辦法處分者,學校可給予口頭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等。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校遵循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違紀研究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類紀律處分。

對違紀者給予本條規定處分的同時,學校或受害者有權依法追究違紀者相應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其他紀律處分設置期限。研究生在受紀律處分期間取消其在獎學金、評優推優等方面的申請資格,到期按照《百事3平台研究生違紀處分解除機製實施細則》解除處分後,可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嚴重警告,八個月;

(三)記過,十個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個月。

其中畢業班研究生可酌情縮短留校察看的期限,但最短不得少於半年;留校察看期間再次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條  違紀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從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能主動舉報他人違紀行為,積極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或協助學校調查違紀事實、收集有關證據的;

(三)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認錯態度好的。

第八條  違紀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加重處理:

(一)違紀後,認識態度惡劣,編造、掩蓋、隱瞞違紀事實的;

(二)對檢舉人、證明人、經辦人等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三)脅迫、誘騙、教唆他人違紀的;

(四)策劃或邀約、組織群體違紀的;

(五)已受過違紀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九條  一種違紀行為違反本辦法兩項以上規定的,應當按照處分較重的規定給予處分。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在較重的處分上再加重一級給予處分。

第十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出具書面的處分決定書,內容包括研究生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和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研究生如對擬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研究生院進行陳述和申辯,否則處分決定書自動生效。

第十一條  處分決定書生效後,研究生如有異議,可在10日內依據《百事3平台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  如研究生對學校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書面復查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的處分和解除處分的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四條  從事或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張貼散發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條幅、漫畫等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成立非法組織,擅自舉行遊行、集會的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學校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公用設備(含課桌椅等)亂塗亂畫的,亂扔雜物,妨礙公共衛生的,責令恢復原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張貼或發布內容淫穢、造謠惑眾、侮辱他人人格、損害學校聲譽的大小字報或宣傳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校內或其他公共場所高聲喧鬧或砸、燒物品等,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破壞校園正常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製作、銷售、觀看、傳播色情淫穢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字、圖片、聲音或圖像的書刊、錄像、磁帶、光盤等物品者,被公安機關處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其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聚眾酗酒,影響他人休息,破壞校園正常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酗酒並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妨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或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工作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或生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非法截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快遞包裹、匯票或其他郵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或嚴重誇大事實的情形下,以言論、文字、繪畫、圖片、音像或其他行為手段,惡意詆毀、誹謗或侮辱學校、 同學、老師或其他公民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校園內進行傳教、宗教活動、封建迷信或非法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調戲、猥褻異性,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販毒、吸毒或嫖娼、賣淫及參與其他色情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煽動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視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將槍支、彈藥、管製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擅自帶入學校或者帶出實驗室、倉庫等規定保管場所,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公共環境資源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學校、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各種形式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

(二)發起或屢次參與賭博,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聚眾在校內賭博或勾結校外人員賭博以及變相賭博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為賭博提供賭具、場所、賭資或通風報信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塗改、偽造、冒領、盜用、轉借各類證件、證明、學歷和學習成績的,由當事者承擔一切責任並給予以下處分:

(一)偽造各類有價證券或者研究生證等研究生個人有效證件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轉借研究生證、其它證件或者證明產生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私刻公章(包括學校各部門的專用章,下同)、私自塗改、偽造證件、證明、獲獎證書、成績的或者私自塗改、偽造他人簽字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關考試違紀條款見《百事3平台研究生考試違紀及舞弊處理規定》。

第二十條  教學活動中,凡未經請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記作曠課。研究生曠課以一學期累計數量計算,一經發現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超過32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超過48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超過64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超過8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超過96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根據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雖未打人,但用語言挑逗、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或打架後果者,視情節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如同時是打人之參與者,視情節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策劃者:

1.尋釁滋事、策劃打架未遂,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既遂,視情節後果,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如同時又是打架參與者,視情節後果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打架鬥毆者:

1.雖未參與打架中的直接肢體沖突,但參與為打架者望風、看門、助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毆打他人或互毆,尚未致人受傷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致他人受傷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持械者:

1.持械威脅未打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持械打人,尚未致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傷(包括輕微傷、輕傷、重傷等),視情節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偽證者:

1.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或知情不報,妨礙學校調查,幹擾調查取證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級處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造成他人受傷,視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提供管製刀具等兇器者,加重處分。

(七)沖突平息後,當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論而引起事端者,按尋釁滋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導致打架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報復打人、結夥鬥毆為首者,加重處分;

(九)夥同校外人員參與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到校外打架鬥毆者,從重處分;

(十)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使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組織他人提供偽證,幹擾學校正常調查處理工作的,從重處分;

(十一)本辦法所稱的“輕微傷”、“輕傷”、“重傷”均以法定鑒定部門的結論為準。打架鬥毆造成傷害所產生的醫療等費用及其他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如不按期繳納賠償費,加重處分。

第二十三條  非法侵占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令其償還不當所得或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貪汙、冒領公私財物、非法占有他人物品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詐騙、敲詐勒索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數額較大或累計兩次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對作案價值5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作案價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作案價值1000元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有脅迫、威逼、誘騙等情節者加重處分;

(四)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情節惡劣,雖未竊得財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偷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私人證件及重要票據等物品,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團夥作案,視情節給予為首者記過及以上處分,給予其成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偷竊行為輕微,但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明知是贓物仍然收買或窩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為違紀者提供條件或者包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故意毀壞公共財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毀壞財物損失較大或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畢業生離校時,有故意損壞公物行為者,視後果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取消畢業資格,按退學處理;過失損壞公物者,給予批評教育;若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影響危害 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務紀律及學校相關財務規定,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挪用公款、偽造原始憑證的,給予記過處分,數額超過2000元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在校內從事或參與未經批準的銷售、租賃與中介服務經營性活動,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違反財務紀律,自收自支的,給予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擅自在校園內散發商業廣告,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六)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領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助學貸款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退回相關款項。

第二十五條  違反安全製度尚不足以追求法律責任者,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按下述規定處分:

(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場合使用明火或因過失造成火情、火災事故的,視情節和造成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實驗室、資料室安全製度,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擅自組織群眾性活動,或在組織活動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的,給予組織者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場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後影響救援、救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大學生生活園區管理製度者,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研究生宿舍違規用電、私拉電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經兩次以上教育不改或者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反作息製度,以大聲喧嘩、打鬧、吹拉彈唱或其他行為影響他人正常休息,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占用研究生宿舍床位,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宿舍樓內燃點廢紙、燃放鞭炮,向樓道或者窗外傾倒垃圾、汙水、汙物及其他物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對因吸煙、使用明火、違章用電等引起火情或火災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未經許可在研究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對在研究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研究生宿舍留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 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對違反生活園區管理製度其它條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者,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三)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其他危及計算機網絡安全行為的;

(四)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信網絡系統的;

(五)未經允許,擅自修改、移動、破壞、復製、下載、傳播他人或者公共計算機設備或者網絡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儲的;

(六)盜用他人、組織的網絡賬號、密碼,造成危害的;

(七)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和學校網絡安全與信息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利用計算機或其他高技術技能進行偷竊、盜用金錢、有價值的數據等的,或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校或他人計算機及其他設備, 篡改、刪除或破壞學校或他人計算機中的文件,造成損失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嚴禁在校研究生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研究生招生考試輔導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按照第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條  妨礙學校教職員工按照規定實施管理,破壞學校正常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一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研究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九)其他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三十二條  違紀處分的程序及審批權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由違紀研究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主管部門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二)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違紀研究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主管部門審核,報分管校領導,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研究生違紀涉及到多個二級學院或部門,其處分由研究生院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按處分權限處理;

(四)涉及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違紀處分,由保衛處負責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五)涉及研究生教學管理方面的違紀處分,由培養辦負責調查,處理;

(六)二級學院、相關部門在對研究生提出處理意見前,應當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

(七)處分決定由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下達違紀研究生所在二級學院;處分決定由二級學院在一周內送交研究生本人,由本人簽收,即為送達。需通知家長的由二級學院負責告知。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並由其輔導員或相關老師記錄拒收事由和日期;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通過校園網站或新聞媒體等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視作送達。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凡本規定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精神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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