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2018年7月修訂)

    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20187月修訂)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上海市教委的有關規定,結合百事3娱乐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本人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所在二級學院(部)(以下簡稱院(部))提交書面報告以及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對於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

    第四條患有疾病的新生或復查中發現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在家休養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應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和其他事項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學費,並在所在院(部)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該學期的學習資格。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因故不能按時註冊者,應向所在院(部)申請暫緩註冊或辦理請假手續,暫緩註冊或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請假逾期、未申請暫緩註冊或暫緩註冊期滿後仍未註冊者,由院(部)匯報學校,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章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六條學生須辦理選課等學校規定的相應手續後方可參加相應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詳見《上海電力學院選課管理辦法》。學生未辦理選課手續而私自參加學習和考核的課程,其成績不予認可。

    第七條按照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學環節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應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真實、完整記入學生的成績檔案。

    第八條考核方式分為筆試和非筆試。非筆試是指以完成大型作業、設計、論文等形式進行的考核;筆試是指以閉卷或開卷等試卷形式進行的考核。

    第九條成績記載分為百分製、五級製、等級製三種形式。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的指標,平均績點為所學課程學分乘績點之和除以所學課程學分之和。 “百分製”、“五級製”、“等級”、“績點”之間的換算關系見下表。

    百分製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2

    等級

    A

    A-

    B+

    B

    B-

    C+

    五級製

    優秀

    績點

    4.0

    3.7

    3.3

    3.0

    2.7

    2.3

    百分製

    71~68

    67~66

    65~64

    63~60

    60以下


    等級

    C

    C-

    D+

    D

    F


    五級製

    及格

    及格

    及格

    不及格


    績點

    2.0

    1.7

    1.5

    1.0

    0


    第十條成績的評定以期終考核(過程總成績)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可以根據學生考勤、平時測驗等方式確定。原則上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比例不超過30%。平時成績及所占比例在期末和補考總評成績中一致,免修考核或重修免聽考核無平時成績。

    第十一條學生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三分之一的,或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考核資格。

    第十二條學生曠考、作弊、被取消考試資格等情況發生時,相應課程總評成績記為零分,並分別註明曠考、作弊、無資格等。

    第十三條對身體有殘疾或身體狀況不適合正常上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的學生,在提供相關材料或醫療證明後,經百事3娱乐衛生科、體育部或武裝部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可修讀健康理論類、軍事理論類課程,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四條課程免修

    1.學生可以通過自學等途徑修讀培養方案規定的某門課程,且其先修課程成績在80分(或“良”)以上者,可在每學期12教學周內向學院申請參加免修考核,經所在院(部)及教務處批準後,考核成績不低於70分或 “中”者,可獲得該課程學分,並按實際成績記載。

    2.下列課程或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修考核: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有實驗或設計的課程以及全校選修課。

    3.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經學生申請,由學校相關部門認定後,可以予以承認,相應課程可以免修。

    第三章緩考、補考與重修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選擇補考(實踐教學環節、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和全校選修課除外)、重修或重修免聽考核。畢業班學生在畢業最後一學期所有課程無補考和緩考。重修或重修免聽考核成績根據考核成績真實、完整記載,並予以標註。補考通過,成績均按“通過”登記(績點為1);補考不通過,成績均按“不通過”登記(績點為0)。

    第十六條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因病或事不能參加考試的,應提前辦理緩考手續。考試過程中突發疾病不能堅持考試的,事後憑相關醫療證明可補辦緩考手續。已辦理緩考的課程必須按時參加緩考考試,否則該門課程需重修。緩考成績視作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曠考、作弊、無資格者無補考資格,必須重修。

    第十八條對已通過課程的重修原則上是在學生學有余力的前提下選擇正常班進行重修或重修免聽考核,原則上每學期不超過3門,真實、完整記載考核成績,並予以標註,課程最終成績取最高成績參與績點計算。

    第十九條學生重修或重修免聽考核課程應根據學校規定標準繳費,不繳費的學生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鑒定與考勤

    第二十條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

    第二十一條教學活動中,凡未經請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記作曠課。學生曠課以一學期累計數量計算,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超過3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超過45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超過65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超過9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12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一天以四學時計。學生上課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記作曠課;三次遲到折合一次曠課。

    第二十三條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在一天以內的,由涉及課程的任課教師審批,同時學生須上報輔導員備案;超過一天不足一周的,由所在院(部)審批;超過一周不足二周的,由院(部)報教務處審批;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周。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符合學校規定條件的一年級學生(本管理規定中說的一、二、三、四年級是培養計劃上標準學製的一、二、三、四年級,以下同),在第二學期規定時間內,可向學校提出轉專業申請,詳見《上海電力學院一年級本科生轉專業(方向)實施條例》及各院(部)一年級本科生轉專業(方向)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可允許轉專業或轉學:

    1. 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1)以成果第一完成人的身份在正式刊物發表作品(或全國性、國際作品展中展覽作品);

    2)以成果第一完成人的身份獲得一項及以上專利授權;

    3)根據《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創新創業類學分認定細則》規定,在國家級A類、B類、省部、市廳級競賽中獲獎(省市級一等獎前3名,國家級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一年級考入插班生的學生;

    5.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6.根據畢業生就業製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7.不存在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所列各種情況。

    第二十六條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轉專業外,其它情況下學生申請轉專業或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1.轉專業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院(部)和轉入院(部)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後,經主管校長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2.轉學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教務處審核後,經主管校長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再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3.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4.不存在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所列各種情況。

    第二十七條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院(部)審核,教務處確認後予以認可。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或轉學:

    1.入學不滿一學期者;

    2.入學三年(不含休學期)以上者;

    3.已有轉學或已經轉過專業者;

    4.應予退學的;

    5.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6.招生時有特別規定的;

    7.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8.無正當理由者。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6年。“專升本”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3年。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而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3.在遵守《婚姻法》與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並履行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女學生妊娠者;

    4.因某種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因某種個人原因申請休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可以休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否則按肄業或結業處理。

    第三十二條學生因創業申請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後,可予以休學,但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創業休學期不計入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創業休學期間,學生應定期向學生所在學院反饋工作和學習情況。

    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按下列規定處理:

    1.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2.學生休學一經批準應立即辦理休學手續,並在一周內離校(住院治療者須在出院後一周之內辦理),往返費用自理。

    3.休學學生患病或因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用按國家、上海市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4.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者不享受休學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四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將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康復)證明及有關體檢材料遞交學校,經衛生科審核後,發出復查通知書,按規定時間來校復查,經復查合格者可以復學。

    2.因心理問題休學的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將縣級以上相關醫院康復證明及有關材料遞交學校,經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審核後,發出復查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前往學校指定醫療機構復查,經復查合格者可以復學。

    3.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一個月前(不含假期)持相關材料及個人申請,向所在院(部)申請復學。所在院(部)簽署意見後上報學生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後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復學者若無原專業班級,則由學校決定編入相近專業學習。逾期不辦理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4.休學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5.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的學生,在未辦理復學手續以前,不得先行上課。

    第三十五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後兩年,復員後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辦理入學或復學手續。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和休學期間,不得再行報考其它學校,若經發現有報考其它學校的行為,不再保留入學或復學資格,不論其它學校錄取與否,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七條學生個人申請休、復學的,須向所在院(部)遞交本人申請和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簽字的書面材料,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院(部)審核同意後報學生處。因病申請休、復學的,須經衛生科審核同意;因心理問題申請休、復學的,須經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審核同意。學校討論批準後經學生處書面通知學生所在院(部),由院(部)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第七章增減學年

    第三十八條實行學分製的學生,其在校時間可以為3至6年。標準學製為4年。

    第三十九條學生每學期應完成學分以培養計劃規定或建議修讀的學分為準。擅自不選課者,也視作未完成學分。

    第四十條一年級學生在校期間,當學年結束後未完成學分累計大於25學分且不超過35學分者,必須終止後續課程學習,按增加1學年處理。當學年結束後未完成學分累計大於35學分者,必須終止學業,按肄業退學處理。

    第四十一條二、三年級學生在校期間,當學年結束後未完成學分累計大於30學分且不超過50學分者,必須終止後續課程學習,按增加1學年處理。當學年結束後未完成學分累計大於50 學分者,必須終止學業,按肄業退學處理。

    第四十二條四年級學生在即將進入畢業設計環節前,未完成學分累計大於8學分者,不得進入畢業設計環節,按增加學年處理。已進入畢業設計環節,但在畢業審核時,仍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學分者,也按增加學年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不及格學分未超過規定學分,在後續學期內,既可以安排好教學計劃上規定的課程之後,通過辦理重修或重修免聽考核手續,重修部分或全部不及格課程,也可以主動申請按增加學年處理。

    第四十四條增加學年的學生應根據培養方案,主動咨詢有關教師,製訂好自己修讀課程計劃,並報教學院長審核、教務處批準。

    第四十五條增加學年的學生,必須按教務處規定的時間辦妥手續。對未按時辦理手續的學生,將按肄業或結業處理。學生在校期間至多只能增加2學年,否則按肄業或結業處理。

    第四十六條非畢業班學生發生增加學年時,按轉入年級培養方案進行畢業審核,其已修學分由院(部)進行沖抵認定;畢業班學生發生增加學年時,按其最後一學年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審核。

    第八章退學

    第四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或已經確定不可能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提出復學申請的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經學校認定,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4.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的

    6.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7.國家法規政策、本條例其它條款或學校其它規章製度規定應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征得監護人同意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可以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八條學生退學由學生所在院(部)審核上報教務處或學生處,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經教務處或學生處書面通知學生所在院(部),由院(部)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退學學生應從接到學校退學決定通知即日起辦理退學離校手續,退學離校手續須在一周內辦理完畢,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條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三天內必須離校,不得再參加學校的任何教育教學活動。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退學離校手續就擅自離校的學生,其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九章畢業、學位、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對學生德育的考核,采用品德評定和德育課程考試相結合的辦法,每年作一次鑒定。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

    第五十二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學分後,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上海電力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但取得規定學分的90%(含90%)以上者,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滿一年以上,但未取得規定學分的90%,發給肄業證明書。

    第五十五條在校4年的結業生可以在離校後的兩個學年內返校重修,在校5年的結業生可以在離校後的一個學年內返校重修,達到畢業條件的結業生可換發當年的畢業證書符合《上海電力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學生,可授予學士學位。肄業學生不得返校重修。

    第五十六條無學籍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和追回。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和追回。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在“學信網”、“學位網”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八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後不能補發,但可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畢業和學位證明書由教務處重新編製證書號,畢業證明書在“學信網”重新標註後,方可發放。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條本規定由學校授權教務處和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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