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力學院考試違紀及舞弊處理條例
(2018年7月修訂)
為嚴肅考紀,端正考風,促進學風建設,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情況,對百事3娱乐學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紀及舞弊行為的判定及處理辦法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上海電力學院考場規則》(簡稱《考場規則》),凡違反《考場規則》的有關規定構成違紀或舞弊者,均按本條例處理。
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未按《考場規則》要求出示有效證件且不聽勸告者;
2.未按《考場規則》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等相關材料交到指定地點且不聽勸告者;
3.不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從監考人員指令,且不聽勸告者;
4.考試時左顧右盼、交頭接耳經勸阻仍不改正者(如涉及考試內容,則按本條例第四條處理);
5.攜帶手機、尋呼機等通訊工具,在考試過程中雖未使用但發出聲響者;
6.不在規定時間交卷,拖延時間,且不聽勸告者;
7.交卷後不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內外大聲喧嘩且不聽勸告者;
8.未選修某門課程而私自參加該課程考試者;
9.一般考試不到30分鐘或某些考試不允許中途交卷離開而強行交卷離開;
10.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
1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者;
1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者;
1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行為者;
14.其它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將與考試有關的書、筆記、紙條等藏匿於抽屜內或試卷下等位置,雖沒有抄襲但被發現者;
2.在考試中向他人(或協助他人)示意或傳遞與考試課程有關的信息者;
3.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監考人員報告者;
4.擅自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者;
5.桌面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雖非本人抄寫,但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者;
6.上機考試過程中,對與考試課程相關的其他文件(試題規定外) 進行操作,雖非本人復製,但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者;
7.其它情節相當的違紀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偷看或抄襲書本、筆記、紙條、他人試卷者,復製他人磁盤者;
2.接受他人傳條、示意或向他人征詢與考試課程有關信息者;
3.在課桌、衣物、身體等處抄寫公式或與考試課程有關的文字者;
4.利用計算器、手機及其他各種高科技手段進行單人作弊者;
5.考試期間撕毀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材料者;
6.其它情節相當的違紀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等通訊工具與他人協同作弊者;
2.代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3.其它情節相當的違紀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考試前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考卷或答案內容者;
2.利用不正當手段對已上交考卷進行塗改或銷毀者;
3.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者;
4.組織作弊者;
5.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6.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者。
第七條 對於屢次違反學校規定(不含違反第六條者),分別處理如下:
1.曾犯過本條例相關條款受到處分累計達到兩次,且無留校查看處分,又再次犯過本條例第二、第三、第四條其中之一者,予以留校查看處分。
2.曾犯過本條例相關條款受到處分累計達到兩次,且有留校查看處分,又再次犯過本條例第二、第三、第四條其中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3.曾犯過本條例相關條款受到處分累計達到兩次,又再次犯過本條例第五條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4.曾犯過本條例相關條款受到處分累計達到三次,又再次犯過本條例相關條款直接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
1.違紀行為未被發現而主動承認錯誤並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2.在學校調查過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從輕處分原則上最低可作出比原相應處分低一級處分,但最低不得低於警告處分,從輕處理決定需經教學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曾犯過本條例相關條款受到處分者不適用第八條。
第九條 監考人員應嚴格遵照《上海電力學院考試監考規則》的要求,認真監督考生遵守《考場規則》,根據本條例正確地判定和處理考場中的各種違紀及舞弊事件,並詳細填寫《考場違紀情況表》,由當事學生或2名在場人員簽名確認後,報教務處處理。
第十條 對違紀和舞弊行為的處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1.考生有違紀苗頭的,監考人員應及時提出警告並通過調整座位等方式予以製止;違紀或舞弊行為已經發生,並已經造成後果或影響的,監考人員應中止相關考生的考試,立即報告考場巡視人員,報相關部門處理。
2.相關部門接報後,立即核實情況,如認為應當對學生作出紀律處分的,應當在對學生提出處理意見前,告知其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違紀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相應的工作記錄。
3.相關部門將處理意見及學生陳述申辯記錄匯總提交教務處處務會議討論並進行合法性審查,討論通過後由相關部門擬就處理文件並予以公布;對構成留校察看及以上等級處分的考生,先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擬就意向性處理意見公布,同時由教務處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簽發正式處分文件。
4.處分文件送達方式按照《上海電力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2017年6月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加強考風考紀教育是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師德教育的重要內容。要充分發揮對違紀行為處理的教育功能。
1.違紀者必須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並寫出書面檢查,在事發後三天內交所在學院(部)。對拒不承認錯誤或拒交檢查者將從重處分。
2.學院(部)對違紀者應進行嚴肅認真的教育。
3.監考人員違反監考規則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情節作教學差錯 或教學事故處理。
4.為杜絕泄題舞弊現象,試卷的收發、傳送、印刷、保管各環節必 須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有關的試卷保密規則。凡發現師生聯手作弊、泄題現象,對責任人要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學生在全國性或上海市組織的社會考試(如CET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等)中有舞弊行為的,按照相關的國家規定或上海市規定並綜合本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